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最新模版
來源:哲意微言 作者:滄海月明 時間:2018-08-01 瀏覽次數:
國有企業的首要問題:堅持黨的領導
——從近年幾個文件看黨的執政地位在國有企業的鞏固和加強
近年來,中央出臺了系列國企改革文件,有的是針對全部國企,有的則是針對特定的國企。主要如下:
1.2015年,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2015年8月24日,以下簡稱《國企改革意見》);
2.2016年,出臺《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國企黨建意見》,因該件為秘密件,本文對比中無法摘錄原文);
3.2017年,出臺《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36號,以下簡稱《國企治理結構意見》);
4.2018年6月,出臺《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2018 年 6 月 30 日,以下簡稱《國有金融資本意見》);
5.2018年7月,出臺《國務院關于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國發〔2018〕23號,以下簡稱《國有投資公司意見》)。
在上述文件中,黨的領導都是重要內容。從文件出臺先后順序來看,黨的領導相關內容也在不斷的明確、強化、鞏固,并基本上形成一條清晰可見的演進脈絡。黨的執政地位,在國有企業中實現了不斷的鞏固和加強。
一、“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逐步強化
《國企改革意見》中基本原則共五項,分別是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堅持增強活力和強化監管相結合、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堅持積極穩妥統籌推進。其中黨的領導是第四項原則,內容為:“這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必須堅守的政治方向、政治原則。要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方針,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創新基層黨建工作,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組織保證和人才支撐”。
《國企治理結構意見》中基本原則共四項,分別是堅持深化改革、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其中黨的領導是第二項原則,內容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積極探索有效實現形式,完善反腐倡廉制度體系。”
《國有金融資本意見》中基本原則共五項,分別是堅持服務大局、堅持統一管理、堅持權責明晰、堅持問題導向、堅持黨的領導。其中黨的領導是第五項原則,內容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推動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貫徹落實。”該文件起草者似乎未意識到基本原則順序的重要性。
《國有投資公司意見》中基本原則共四項,分別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體制創新、堅持優化布局、堅持強化監督。其中黨的領導放在了第一項原則,內容為:“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確保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該文件充分體現了起草者強烈的政治意識,是對上一文件的徹底反轉,堅持黨的領導這一原則也第一次在諸多原則中放在第一的位置。相信,此表述順序將成為此后相關文件的模版。
二、黨組織作用的表述更加全面準確
關于黨組織作用,《國企改革意見》中的表述是:“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
《國企黨建意見》中的表述是“充分發揮黨組領導核心作用、黨委政治核心作用、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國企治理結構意見》中的表述是“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國有金融資本意見》中的表述是“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
《國有投資公司意見》中的表述是“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
從上述表述看,國有企業黨組織作用,先是從“政治核心作用”到“領導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增加了領導核心作用,黨的十九大后,又演化為“領導作用”。這種演變較好地貫徹了十九大新黨章的要求,新黨章第三十三條,刪除了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內容,增加了“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的內容。此種演化,充分體現了黨領導一切的原則,“領導作用”的表述,比“政治核心作用”更明確,說明黨的領導不僅是政治層面,也包括企業的各個層面,同時又比“領導核心作用”更全面,說明黨是領導一切的(核心之外也要領導,不僅僅是核心,也包括外沿)。
三、黨組織在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地位逐步突出、靠前
《國企改革意見》中表述是:“充分發揮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國企治理結構意見》中表述是:“嚴格規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強化權利責任對等,保障有效履職,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國有金融資本意見》中表述是:“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
以上基本上是把黨組織放在治理結構的最后,即排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后面,當然也可以理解為一種統攬的意思。
最近出臺的《國有投資公司意見》則實現了突破,其表述是“公司設立黨組織、董事會、經理層,規范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董事會的決策作用、經理層的經營管理作用。”可以說,第一次明確的將黨組織領導作用放在董事會、經理層的前面。
四、黨組織發揮作用的方式更加明確肯定
《國企改革意見》中表述是:“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創新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徑和方式。”但具體途徑和方式不明確。
《國企治理結構意見》中表述是:“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企業章程,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但在具體決策中的工作方式,也沒有明確。
《國有金融資本意見》中表述是:“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范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 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首次明確將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國有投資公司意見》中表述是:“對于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前置程序。”更進一步將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經理層決策的前置程序。從而使黨組織發揮決策作用的方式基本明確化,黨組織領導作用的方式一目了然。
201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黨的領導還不是那么自信,有點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感覺,其表述是:“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用的是提前溝通,聽取意見。
到2018年的今天,《國有投資公司意見》第一次自信的表述為:“對于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的前置程序。”而事實上,在幾乎所有的國有企業,董事會、經理層中黨員都是占多數的,而黨員是必須要執行黨組織決定的,這就保證了黨領導一切的執政原則在國有企業中得到了充分的貫徹執行。國企黨組織通過黨員交叉到董事會、經理層任職(一般是黨委書記兼任董事長、總經理也是黨組織領導成員),實現了黨的意圖在企業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