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通知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7-06-20 瀏覽次數:
關于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為建立健全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制度,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融資性擔保行業經營情況,持續跟蹤監測融資性擔保業務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穩定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擬訂了《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制度》(見附件,以下簡稱《報表制度》),并已經2010年7月23日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和國家統計局核準,現印發給你們,并就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丁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
統計信息是掌握情況、分析問題、制定決策的重要依據。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信息對于完善融資性擔保監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環境,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十分薄弱,難以滿足監管工作和促進行業發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制定完善統計報表,推進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各地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統一規范、準確及時、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原則,盡快建立健全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統計制度和報表體系,認真做好數據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緊建立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制度和報表體系
各地監管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信息的采集、審核、匯總、復核、分析、報送、存檔等制度,明確數據來源、整理方法、報送時限和報送途徑。要結合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監管工作需要,制定本轄區監管統計報表。統計報表中有關指標的定義、口徑和計算方法,應與聯席會議對相關統計指標的定義、口徑和計算方法保持銜接和一致。
各地監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切實加強對統計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統計工作質量。各地監管部門應對所填報統計報表的完整性、及時性以及數據來源的真實性負責。
三、認真做好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
請各地監管部門按照《報表制度》有關要求,認真做好上一年度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并于每年2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時將統計報表的電子文檔通過當地銀監局經銀監會內網轉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積極推進統計信息系統建設,認真做好統計分析工作
各地監管部門要在做好日常統計工作的同時,認真做好數據信息的匯總、整理和存檔工作。要加快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統計工作的電子化、網絡化和標準化,夯實統計信息管理的基礎。
各地監管部門要把統計工作作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盡快建立健全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非現場監管工作機制,加強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的監測、分析、評估和預警,全面揭示風險與問題,及時把握行業發展趨勢,準確研判潛在風險,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斷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附件: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制度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融資性擔保行業統計報表制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核準
2010年8月
本報表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目 錄
一、總說明
二、報表目錄
三、調查表式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與人員情況(G1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資產負債情況(G2表)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收益情況(G3表)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擔保業務狀況(G4表)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指標(G5表)
四、主要指標解釋
五、附錄
一、總 說 明
(一) 為全面、準確、及時地掌握融資性擔保行業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為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政策、監督管理制度以及指導協調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根據國家統計局有關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統計報表制度。
(二) 本統計報表制度經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是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統計調查的總體要求,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組織實施。各地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本轄區融資性擔保行業的統計制度,按照全國統一規定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統計口徑,認真組織實施本轄區相關統計工作,按時完成報送。
(三) 融資性擔保行業的全部年報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負責填報,調查方法為全面調查。各地監管部門應對所填報統計報表的完整性、及時性以及數據來源的真實性負責。
(四) 對于報表體系中G1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應以本省(區、市)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含省(區、市)外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省(區、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為統計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和匯總填報。對于報表體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監管部門應以本省(區、市)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及合伙制企業為統計對象進行全面調查和匯總填報(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省(區、市)外設立的分公司的有關情況需匯總至總公司統一填報)。
(五)本統計報表制度由融資性擔保機構與人員情況、融資性擔保機構財務狀況、擔保業務及機構風險狀況等指標內容構成,統計范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監管的全部融資性擔保機構。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匯總轄區
(七) 本統計報表制度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布置、解釋。
二、報 表 目 錄
表 號 |
表 名 |
報告期別 |
填 報 范 圍 |
報 送 單 位 |
報送日期及方式 |
頁碼 |
G1表 |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與人員情況 |
年報 |
本省(區、市)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含省(區、市)外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但不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省(區、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
年后2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同時將電子文檔通過當地銀監局經銀監會內網轉報部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
6 |
G2表 |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資產負債情況 |
年報 |
本省(區、市)登記注冊的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及合伙制企業為統計對象全部匯總填報(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省(區、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需匯總至法人機構統一填報) |
同上 |
同上 |
7 |
G3表 |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收益情況 |
年報 |
同G2表 |
同上 |
同上 |
8
|
G4表 |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擔保業務狀況 |
年報 |
同G2表 |
同上 |
同上 |
9 |
G5表 |
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指標 |
年報 |
同G2表 |
同上 |
同上 |
10 |
三、調 查 表 式(點擊下載表1-5)
四、主要指標解釋
1.非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資性擔保機構,包含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合伙制企業等(以下各表同)。在填列G1表非公司制法人機構數量時,將一個合伙制企業視同為一個非公司制法人單位進行統計。
2. 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數量,是指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業)和分支機構的匯總數量。其中,已開展再擔保業務的是指經監管部門批準可開展再擔保業務的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業)的數量;在縣(市)登記機關登記的是指在縣(市)工商管理部門或民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業)的數量。
3.國有控股的法人機構數量,是指各級政府及國有企業的全資和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含視同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業)的數量。
4.分支機構數量,是指年末已從監管部門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分支機構的數量,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數量、外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數量,但不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外設立的分支機構的數量。其中,跨省(區、市)在本省(區、市)設立的,是指外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法人機構在本省(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匯總數量。
5.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從業人數,是指年末本省(區、市)所有融資性擔保機構全部在職員工(含正式員工、合同員工和一年期以上臨時人員,不含短期臨時人員)人數。其中,按學歷劃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區、市)融資性擔保機構已取得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同等學位的從業人數。
6.貨幣資金,統計口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7.存出保證金,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協議約定,存入指定賬戶,在擔保責任解除之前不得動用的專項資金,包括存出擔保保證金和存出分擔保保證金。
8.債權投資,是指各類債權性質投資的可收回金額,包含對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工具等的各種期限的投資,不含委托貸款。計算時應根據各類債權投資的分類,分別計算。對于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填列;對于分類為貸款和應收款項、持有至到期投資,按攤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資,是指除上述債權投資以外的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基金投資、信托產品投資等,以及委托貸款。計算時應根據其分類,分別計算。對于分類為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填列;對于委托貸款,按攤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減累計折舊,再減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所得出的數額。
11.抵債資產,是指融資性擔保公司代償后收回的抵債資產的期末可收回金額。計算時根據抵債資產期末余額減去跌價準備期末余額后的金額填列。
12.應收賬款,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應收的各種款項的凈額。計算時根據統計對象的資產負債表“應收款項”項目匯總填列。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應收代償款,根據“應收代償款”科目中應收期限在2年以上(含)的期末余額,減去對應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金額填列;其他應收款,根據“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對應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后的金額填列。
13.借款,統計口徑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14.應付款項,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期末應付未付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各種款項,應根據應付分擔保賬款、預收擔保費、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等項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15.存入保證金,統計口徑包括存入擔保保證金和存入分擔保保證金。
16.預計負債,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根據或有事項等相關準則確認的各項預計負債,統計口徑包括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重組義務、虧損性合同以及固定資產棄置義務等產生的預計負債。
17.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責任未解除時,為承擔未到期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統計口徑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提取的原擔保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及提取的再擔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18.擔保賠償準備金,是指融資擔保機構按有關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統計口徑包括融資性擔保機構提取的原擔保合同擔保賠償準備金以及提取的再擔保合同擔保賠償準備金。
19.凈資產,是指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合計。其中,實收資本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接受投資者投入融資性擔保機構的實收資本,統計口徑不含融資性擔保機構收到投資者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一般風險準備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20.擔保業務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關擔保業務所取得的收入總額,包括擔保費收入、手續費收入、評審費收入、追償收入等。其中,融資性擔保費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承擔融資性擔保風險而按委托融資性擔保合同、融資性分擔保合同規定向被擔保人收取的款項,包括融資性擔保費和融資性分擔保費收入。
21.擔保業務成本,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業務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擔保賠償支出、分擔保費支出、手續費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資性擔保賠償支出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融資性擔保代償后凈損失的支出;融資性分擔保費支出,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分出融資性分擔保業務向分擔保單位支付的分擔保費;營業稅金及附加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日常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所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22.利息凈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取得的利息凈收入。本指標應根據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果利息凈支出,前加“-”號填列。
23.其他業務利潤,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除擔保業務以外取得的收入,減去所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以及相關稅金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額。本指標應根據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4.業務及管理費,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本指標應根據業務及管理費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5.投資收益,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指標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前加“-”號填列。
26.營業外凈收入,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與其擔保業務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凈額。本指標應根據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營業外凈虧損,前加“-”號填列。
27.資產減值損失,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發生的應計入損益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本指標應根據資產減值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資產價值回升而轉回的金額,前加“-”號填列。
28.所得稅,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按規定從本期損益中減去的所得稅。本指標應根據所得稅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29.凈利潤,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實現的凈利潤;如為凈虧損,前加“-”號填列。
30.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業務。G4表主欄融資性擔保業務項目統計口徑包含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信用證擔保及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但不包含債券擔保和再擔保業務部分。其中,票據承兌擔保是指客戶開出商業票據時,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客戶按期償債能力向債權人提供的擔保;信用證擔保是指客戶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客戶依約償債能力向銀行提供的擔保;貿易融資擔保是指貿易商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與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時,如進口押匯、出口押匯、打包放款、保理融資等,融資性擔保機構就貿易商依約償債能力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項目融資是指客戶以特定項目的預期收益及資產、權益的處置作為還款來源而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融資時,融資性擔保機構就客戶依約償債能力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G4表中其他融資性擔保項是指除貸款擔保、票據承兌擔保、信用證擔保以外的貿易融資擔保、項目融資擔保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31.擔保金額,年初數、年末數,分別指年初擔保余額、年末在保余額;本年度增加一欄填列本年度按逐筆業務統計累計增加的擔保金額;本年度減少/解除一欄填列本年度按逐筆業務統計累計解除的擔保金額。
32.代償金額,年初數及年末數,分別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數;在本年增加一欄中填列本年累計新增數量,在本年減少一欄中填列已代償但本年累計追償收回的數量。
33.損失金額,年初數及年末數,分別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數;在本年增加一欄中填列本年累計損失(損失是指有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書,或者其他足以證明損失已形成的證據,證明代償已無法收回)新增數量,在本年減少一欄中填列原已確認為損失但本年累計追償收回的數量。
34.非融資性擔保業務,是指除前述融資性擔保業務和債券擔保、再擔保以外的其他擔保業務。非融資擔保業務項目統計口徑包含訴訟保全擔保、履約擔保及經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非融資性擔保業務,不包含對非融資擔保業務的再擔保業務。
35.流動性資產,統計口徑包括:現金,三個月內到期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三個月內到期的各項應收款,三個月內到期的債權投資,在二級市場上可隨時變現的證券投資,三個月內到期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其他三個月內到期的可變現資產(扣除其中的不良資產)。
36.流動性負債,統計口徑包括:三個月內到期的借款,三個月內到期的各項應付款,三個月內到期的應付債券,三個月內到期的存入保證金,三個月內到期的預提費用,其他三個月內到期的負債。
37.流動性比率,其計算公式: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流動性負債×100。
38.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其計算公式:融資性擔保放大倍數=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凈資產×100。本項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在是指融資性擔保業務年末在保余額,即融資性擔保金額小計的年末數(G4表_[1.1D])、債券發行擔保金額的年末數(G4表_[3.1D])等項之和。
39.擔保代償率,其計算公式:擔保代償率=本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
40.融資性擔保代償率,其計算公式:融資性擔保代償率=本年度累計融資性擔保代償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融資性擔保額×100。
41.代償回收率,其計算公式:代償回收率=本年度累計代償回收額/(年初擔保代償余額+本年度累計擔保代償額)×100。其中本年度累計代償回收額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以現金或其他抵債資產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計收回的擔保代償額。
42.融資性擔保代償回收率,其計算公式:融資性擔保代償回收率=本年度累計融資性擔保代償回收額/(年初融資性擔保代償余額+本年度累計融資性擔保代償額)×100。其中本年度累計融資性擔保代償回收額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以現金或其他抵債資產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計收回的融資性擔保代償額。
43.擔保損失率,其計算公式:擔保損失率=本年度累計擔保損失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擔保額×100。其中本年度累計擔保損失額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本年度有確鑿證據(指有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書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損失已形成的證據)表明已無法收回的擔保代償的損失凈額(即本年度累計增加的擔保損失金額減去本年度累計減少的擔保損失金額)。
44.融資性擔保損失率,其計算公式:融資性擔保損失率=本年度累計融資性擔保損失額/本年度累計解除的融資性擔保額×100。其中本年度累計融資性擔保損失額是指融資性擔保機構有確鑿證據(指有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行書證明,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損失已形成的證據)表明已無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資性擔保代償的損失凈額(即本年度累計增加的融資性擔保損失金額減去本年度累計減少的融資性擔保損失金額)。
45.撥備覆蓋率,其計算公式:撥備覆蓋率=擔保準備金/擔保代償余額×100。其中,擔保準備金為未到期責任準備、擔保賠償準備與一般風險準備等項的年末余額之和;擔保代償余額為擔保業務代償金額合計的年末數(G4表_[5.2D])。
五、附 錄
1.G1表有關項目的核對關系:〔A〕+〔B〕=〔C〕,〔1.1〕+〔1.2〕=〔1.〕,〔1.1.1〕+〔1.1.2〕+〔1.1.3〕+〔1.1.4〕=〔1.1〕,〔2.1〕+〔2.2〕+〔2.3〕=〔2.〕。
2.G2表有關項目的核對關系:〔A〕+〔B〕=〔C〕,〔1.〕-〔2.〕=〔3.〕。
3.G3表有關項目的核對關系:〔1.〕-〔2.〕=〔3.〕,〔3.〕+〔4.〕+〔5.〕-〔6.〕+〔7.〕=〔8.〕,〔8.〕+〔9.〕-〔10.〕-〔11.〕=〔12.〕,〔A〕+〔B〕=〔C〕。
4.G4表有關項目的核對關系:〔1.1.1〕+〔1.1.2〕+〔1.1.3〕+〔1.1.4〕=〔1.1〕,〔2.1.1〕+〔2.1.2〕+〔2.1.3〕=〔2.1〕,〔1.1〕+〔2.1〕+〔3.1〕+〔4.1〕=〔5.1〕,〔1.3〕+〔2.2〕+〔3.3〕+〔4.2〕=〔5.2〕,〔1.4〕+〔2.3〕+〔3.4〕+〔4.3〕=〔5.3〕,〔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