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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6-10-13   瀏覽次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企業杠桿率高企,債務規模增長過快,企業債務負擔不斷加重。在國際經濟環境更趨復雜、我國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的背景下,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加劇,一定程度上導致債務風險上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做好“三去一降一補”工作的決策部署,促進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增強經濟中長期發展韌性,現就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以下簡稱降杠桿)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降杠桿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堅持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取向,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通過推進兼并重組、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盤活存量資產、優化債務結構、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破產、發展股權融資,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助推經濟轉型升級和優化布局,為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夯實基礎。

在推進降杠桿過程中,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市場化原則。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債權人和債務人等市場主體依據自身需求開展或參與降杠桿,自主協商確定各類交易的價格與條件并自擔風險、自享收益。政府通過制定引導政策,完善相關監管規則,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做好必要的組織協調工作,保持社會穩定,為降杠桿營造良好環境。

法治化原則。依法依規開展降杠桿工作,政府與各市場主體都要嚴格依法行事,尤其要注重保護債權人、投資者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道德風險,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防止應由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合理地轉嫁給政府或其他相關主體。明確政府責任范圍,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

有序開展原則。降杠桿要把握好穩增長、調結構、防風險的關系,注意防范和化解降杠桿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尊重經濟規律,充分考慮不同類型行業和企業的杠桿特征,分類施策,有扶有控,不搞“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穩妥有序地予以推進。

統籌協調原則。降杠桿是一項時間跨度較長的系統工程。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標本兼治、綜合施策。要把建立規范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自身約束機制作為降杠桿的根本途徑。降杠桿要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與企業改組改制、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化解過剩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等工作有機結合、協同推進。

二、主要途徑

(一)積極推進企業兼并重組。

1.鼓勵跨地區、跨所有制兼并重組。支持通過兼并重組培育優質企業。進一步打破地方保護、區域封鎖,鼓勵企業跨地區開展兼并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國有企業通過出讓股份、增資擴股、合資合作等方式引入民營資本。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向民營資本開放壟斷行業的競爭性業務領域。

2.推動重點行業兼并重組。發揮好產業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產能過剩行業企業加大兼并重組力度,加快“僵尸企業”退出,有效化解過剩產能,實現市場出清。加大對產業集中度不高、同質化競爭突出行業或產業的聯合重組,加強資源整合,發展規模經濟,實施減員增效,提高綜合競爭力。

3.引導企業業務結構重組。引導企業精益化經營,突出主業,優化產業鏈布局,克服盲目擴張粗放經營。通過出售轉讓非主業或低收益業務回收資金、減少債務和支出,降低企業資金低效占用,提高企業運營效率和經營效益。

4.加大對企業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通過并購貸款等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兼并重組資金。進一步創新融資方式,滿足企業兼并重組不同階段的融資需求。鼓勵各類投資者通過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形式參與企業兼并重組。

(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自我約束。

5.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對企業負債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加強企業自身財務杠桿約束,合理安排債務融資規模,有效控制企業杠桿率,形成合理資產負債結構。

6.明確企業降杠桿的主體責任。企業是降杠桿的第一責任主體。強化企業管理層資產負債管理責任,合理設計激勵約束制度,處理好企業長期發展和短期業績的關系,樹立審慎經營觀念,防止激進經營過度負債。落實企業股東責任,按照出資義務依法繳足出資,根據股權先于債權吸收損失原則承擔必要的降杠桿成本。

7.強化國有企業降杠桿的考核機制。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推動國有企業降杠桿工作,將降杠桿納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的業績考核體系。統籌運用政績考核、人事任免、創新型試點政策傾斜等機制,調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降杠桿的積極性。

(三)多措并舉盤活企業存量資產。

8.分類清理企業存量資產。規范化清理資產,做好閑置存量資產相關盡職調查、資產清查、財產評估等工作,清退無效資產,實現人資分離,使資產達到可交易狀態。

9.采取多種方式盤活閑置資產。對土地、廠房、設備等閑置資產以及各類重資產,采取出售、轉讓、租賃、回租、招商合作等多種形式予以盤活,實現有效利用。引導企業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

10.加大存量資產整合力度。鼓勵企業整合內部資源,將與主業相關的資產整合清理后并入主業板塊,提高存量資產的利用水平,改善企業經營效益。

11.有序開展企業資產證券化。按照“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積極開展以企業應收賬款、租賃債權等財產權利和基礎設施、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或財產權益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支持房地產企業通過發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向輕資產經營模式轉型。

(四)多方式優化企業債務結構。

12.推動企業開展債務清理和債務整合。加大清欠力度,減少無效占用,加快資金周轉,降低資產負債率。多措并舉清理因擔保圈、債務鏈形成的三角債。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業為源頭的資金拖欠,推動開展中小企業應收賬款融資。對發展前景良好、生產經營較為正常,有技術、有訂單,但由于階段性原因成為資金拖欠源頭的企業,鼓勵充分調動多方力量,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統籌運用盤活資產、發行債券和銀行信貸等多種手段,予以必要支持。

13.降低企業財務負擔。加快公司信用類債券產品創新,豐富債券品種,推動企業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鼓勵企業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設立財務公司,加強內部資金融通,提高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通過大力發展政府支持的擔保機構等措施,提高企業信用等級,降低融資成本。

(五)有序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

14.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開展債轉股。由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轉股對象、轉股債權以及轉股價格和條件,實施機構市場化籌集債轉股所需資金,并多渠道、多方式實現股權市場化退出。

15.以促進優勝劣汰為目的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嚴禁將“僵尸企業”、失信企業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

16.鼓勵多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增強資本實力。

(六)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

17.建立健全依法破產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企業破產在解決債務矛盾、公平保障各方權利、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破產清算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健全破產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關聯企業合并破產制度。細化工作流程規則,切實解決破產程序中的違法執行問題。支持法院建立專門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積極支持優化法官配備并加強專業培訓,強化破產司法能力建設。規范和引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依法履職,增強破產清算服務能力。

18.因企制宜實施企業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對于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要破除障礙,依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全面清查破產企業財產,清償破產企業債務并注銷破產企業法人資格,妥善安置人員。對符合破產條件但仍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支持債權人和企業按照法院破產重整程序或自主協商對企業進行債務重組。鼓勵企業與債權人依據破產和解程序達成和解協議,實施和解。在企業破產過程中,切實發揮債權人委員會作用,保護各類債權人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

19.健全企業破產配套制度。政府與法院依法依規加強企業破產工作溝通協調,解決破產程序啟動難問題,做好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權益保障、企業互保聯保和民間融資風險化解、維護社會穩定等各方面工作。加快完善清算后工商登記注銷等配套政策。

(七)積極發展股權融資。

20.加快健全和完善多層次股權市場。加快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健全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體制。研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創業板相關制度。規范發展服務中小微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運營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強化融資功能。

21.推動交易所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發展壯大證券交易所主板,深入發展中小企業板,深化創業板改革,加強發行、退市、交易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市場監管,依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股票進行股權融資。

22.創新和豐富股權融資工具。大力發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促進創業投資。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發揮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規范發展各類股權類受托管理資金。在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運用股債結合、投貸聯動和夾層融資工具。

23.拓寬股權融資資金來源。鼓勵保險資金、年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等長期性資金按相關規定進行股權投資。有序引導儲蓄轉化為股本投資。積極有效引進國外直接投資和國外創業投資資金。

三、營造良好的市場與政策環境

24.落實和完善降杠桿財稅支持政策。發揮積極的財政政策作用,落實并完善企業兼并重組、破產清算、資產證券化、債轉股和銀行不良資產核銷等相關稅收政策。根據需要,采取適當財政支持方式激勵引導降杠桿。

25.提高銀行不良資產核銷和處置能力。拓寬不良資產市場轉讓渠道,探索擴大銀行不良資產受讓主體,強化不良資產處置市場競爭。加大力度落實不良資產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推動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多渠道補充銀行核心和非核心資本,提高損失吸收能力。

26.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約束。建立相關企業和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參與各方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惡意逃廢債和國有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27.強化金融機構授信約束。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建立債權人委員會、聯合授信等機制,完善客戶信息共享,綜合確定企業授信額度,并可通過合同約定等方式,避免過度授信,防止企業杠桿率超出合理水平。對授信銀行超過一定數量、授信金額超過一定規模的企業原則上以銀團聯合方式發放貸款,有效限制對高杠桿企業貸款。

28.健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合理確定投資者參與降杠桿的資格與條件。鼓勵具有豐富企業管理經驗或專業投資分析能力,并有相應風險承受力的機構投資者參與企業市場化降杠桿。完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個人投資者識別風險和自擔風險的信用承諾制度,防止不合格個人投資者投資降杠桿相關金融產品和超出能力承擔風險。

29.切實減輕企業社會負擔。完善減輕企業非債務負擔配套政策,落實已出臺的各項清理規范涉企行政性、事業性收費以及具有強制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行業協會涉企收費政策。加大對企業在降杠桿過程中剝離相關社會負擔和輔業資產的政策支持力度。

30.穩妥做好重組企業的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降杠桿過程中的職工安置,充分發揮企業主體作用,多措并舉做好職工安置工作。鼓勵企業充分挖掘內部潛力,通過協商薪酬、轉崗培訓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崗位。支持企業依靠現有場地、設施、技術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按規定由失業保險實施穩崗補貼政策。依法妥善處理職工勞動關系,穩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待遇。積極做好再就業幫扶,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加大職業培訓力度,提供公共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實施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

31.落實產業升級配套政策。進一步落實重點行業產業轉型升級和化解過剩產能的配套支持措施,加大對重點企業兼并重組和產業整合的支持力度,發揮產業投資基金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實行市場化運作,推動重點行業破局性、戰略性重組,實現產業鏈整合及產業融合,通過資源重新配置降低企業杠桿率,進一步提升優質企業競爭力。

32.嚴密監測和有效防范風險。加強政策協調,強化信息溝通與研判預警,提高防范風險的預見性、有效性,嚴密監控降杠桿可能導致的股市、匯市、債市等金融市場風險,防止風險跨市場傳染。填補監管空白與漏洞,實現監管全覆蓋,完善風險處置預案,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33.規范履行相關程序。在降杠桿過程中,涉及政府管理事項的,要嚴格履行相關核準或備案程序,嚴禁違法違規操作。為適應開展降杠桿工作的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進一步明確、規范和簡化相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34.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政府在降杠桿工作中的職責是制定規則,完善政策,適當引導,依法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做好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保障兜底工作,確保降杠桿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平穩有序推進。政府在引導降杠桿過程中,要依法依規、遵循規律、規范行為,不干預降杠桿工作中各市場主體的相關決策和具體事務。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好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在國有企業降杠桿決策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綜合協調指導,完善配套措施,組織先行先試,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及時了解新情況,研究、解決降杠桿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通過多種方式,加強輿論引導,適時適度做好宣傳報道和政策解讀工作,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及時歸集、整理降杠桿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適時開展降杠桿政策效果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附件: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

                           2016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切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增強經濟中長期發展韌性,現就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為有效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決策部署,支持有較好發展前景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渡過難關,有必要采取市場化債轉股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持續健康發展能力。在當前形勢下對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是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防風險的重要結合點,可以有效降低企業杠桿率,增強企業資本實力,防范企業債務風險;有利于幫助企業降本增效,增強競爭力,實現優勝劣汰;有利于推動企業股權多元化,促進企業改組改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當前具有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的較好條件。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已較為完備,為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有關企業治理結構更加完善,在資產處置、企業重組和資本市場業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為開展債轉股提供了市場化的主體條件。

二、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遵循法治化原則、按照市場化方式有序開展銀行債權轉股權,緊密結合深化企業改革,切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助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實現降本增效,助推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企業競爭力和發展后勁。

開展市場化債轉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市場運作,政策引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債轉股的對象企業市場化選擇、價格市場化定價、資金市場化籌集、股權市場化退出等長效機制,政府不強制企業、銀行及其他機構參與債轉股,不搞拉郎配。政府通過制定必要的引導政策,完善相關監管規則,依法加強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為市場化債轉股營造良好環境。

遵循法治,防范風險。健全審慎監管規則,確保銀行轉股債權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防止企業風險向金融機構轉移。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政府和市場主體都應依法行事。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防范道德風險,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防止應由市場主體承擔的責任不合理地轉嫁給政府或其他相關主體。明確政府責任范圍,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

重在改革,協同推進。開展市場化債轉股要與深化企業改革、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化解過剩產能和企業兼并重組等工作有機結合、協同推進。債轉股企業要同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激勵約束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和創新能力,為長期持續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三、實施方式

(一)明確適用企業和債權范圍。

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由各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國家政策導向自主協商確定。

市場化債轉股對象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發展前景較好,具有可行的企業改革計劃和脫困安排;主要生產裝備、產品、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環保和安全生產達標;信用狀況較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鼓勵面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包括: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禁止將下列情形的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對象:扭虧無望、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

轉股債權范圍以銀行對企業發放貸款形成的債權為主,適當考慮其他類型債權。轉股債權質量類型由債權人、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二)通過實施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

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多種類型實施機構參與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銀行充分利用現有符合條件的所屬機構,或允許申請設立符合規定的新機構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鼓勵實施機構引入社會資本,發展混合所有制,增強資本實力。

鼓勵銀行向非本行所屬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實施轉股,支持不同銀行通過所屬實施機構交叉實施市場化債轉股。銀行所屬實施機構面向本行債權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鼓勵各類實施機構公開、公平、公正競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各類實施機構之間以及實施機構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股權投資機構之間開展合作。

(三)自主協商確定市場化債轉股價格和條件。

銀行、企業和實施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債權轉讓、轉股價格和條件。對于涉及多個債權人的,可以由最大債權人或主動發起市場化債轉股的債權人牽頭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進行協調。

經批準,允許參考股票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確定國有上市公司轉股價格,允許參考競爭性市場報價或其他公允價格確定國有非上市公司轉股價格。為適應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工作的需要,應進一步明確、規范國有資產轉讓相關程序。

完善優先股發行政策,允許通過協商并經法定程序把債權轉換為優先股,依法合理確定優先股股東權益。

(四)市場化籌集債轉股資金。

債轉股所需資金由實施機構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籌集,鼓勵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面向社會投資者募集資金,特別是可用于股本投資的資金,包括各類受托管理的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實施機構發行專項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金融債券,探索發行用于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債券,并適當簡化審批程序。

(五)規范履行股權變更等相關程序。

債轉股企業應依法進行公司設立或股東變更、董事會重組等,完成工商注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上市公司增發股份的應履行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相關程序。

(六)依法依規落實和保護股東權利。

市場化債轉股實施后,要保障實施機構享有公司法規定的各項股東權利,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范圍內參與公司治理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進行股權管理。

銀行所屬實施機構應確定在債轉股企業中的合理持股份額,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承擔有限責任。

(七)采取多種市場化方式實現股權退出。

實施機構對股權有退出預期的,可與企業協商約定所持股權的退出方式。債轉股企業為上市公司的,債轉股股權可以依法轉讓退出,轉讓時應遵守限售期等證券監管規定。債轉股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鼓勵利用并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實現轉讓退出。

四、營造良好環境

(一)規范政府行為。

在市場化債轉股過程中,政府的職責是制定規則,完善政策,依法監督,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做好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社會保障兜底工作,確保債轉股在市場化、法治化軌道上平穩有序推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干預債轉股市場主體具體事務,不得確定具體轉股企業,不得強行要求銀行開展債轉股,不得指定轉股債權,不得干預債轉股定價和條件設定,不得妨礙轉股股東行使股東權利,不得干預債轉股企業日常經營。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好國有企業出資人職責,在國有企業債轉股決策中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國有股東權利。

(二)推動企業改革。

要把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作為開展市場化債轉股的前提條件。通過市場化債轉股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債轉股企業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合理安排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建立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三)落實和完善相關政策。

支持債轉股企業所處行業加快重組與整合,加大對債轉股企業剝離社會負擔和輔業資產的支持力度,穩妥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為債轉股企業發展創造更為有利的產業與市場環境。

符合條件的債轉股企業可按規定享受企業重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根據需要,采取適當財政支持方式激勵引導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四)強化約束機制。

加強對市場化債轉股相關主體的信用約束,建立債轉股相關企業和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建市場化債轉股參與各方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違法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強化對債轉股企業的財務杠桿約束,在債轉股協議中,相關主體應對企業未來債務融資行為進行規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債務安排和融資規劃,對資產負債率作出明確約定,防止企業杠桿率再次超出合理水平。

規范債轉股企業和股東資產處置行為,嚴格禁止債轉股企業任何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掏空企業資產、隨意占用和挪用企業財產等侵害其他股東權益的行為。防范債轉股企業和實施機構可能存在的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不正當利益輸送行為。

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對投資者參與市場化債轉股設定適當資格與條件,鼓勵具有豐富企業管理和重組經驗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化債轉股。完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合格個人投資者識別風險和自擔風險的信用承諾制度,防止不合格個人投資者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投資和超出能力承擔風險。

(五)加強和改進服務與監督。

各部門和單位要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服務與監督工作。要按照分工抓緊完善相關政策,制定配套措施。要加強監督指導,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市場化債轉股實施中出現的新問題。加強政策宣傳,做好解讀、引導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區域金融環境,支持債權人、實施機構、企業自主協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指導銀行、實施機構和企業試點先行,有序開展市場化債轉股,防止一哄而起;加強全過程監督檢查,及時歸集、整理市場化債轉股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研究,適時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政策效果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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